鄂旅投公司黨委關於運用監督執紀
“第一種形態”的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爲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強化“兩個責任”落實,通過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爲常態,推進黨內關係正常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應當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各負其責、分級實施,實事求是、注重實效,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教育警醒、愛護幹部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爲公司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幹部職工。
第四條 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是指,在公司黨委的領導下,對公司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職工個人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予以指出,進行提醒或批評教育的教育幫助形式,主要包括:談話提醒、批評教育、通報、誡勉談話,責成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以及其他黨內常態化政治生活等,以上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談話提醒、批評教育、通報、誡勉談話,統稱爲組織提醒;責令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民主評議黨員以及其他黨內常態化政治生活,統稱爲會議幫助。
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職工違反黨紀政紀,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不得以落實運用第一種形態方式代替。
第五條 對於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職工存在以下情節較輕的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應當運用第一種形態方式處理:
1.黨組織不履行主體責任或者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的;
2.黨組織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守不夠嚴格的,遵守民主集中制不夠嚴格的;
3.黨組織對於上級決策、指示落實不及時的;
4.黨組織對所屬黨員幹部職工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不力的;
5.黨員幹部職工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不夠嚴格的;
6.黨員幹部職工公開場合發表不符合黨員和國有企業工作人員身份的言論;在集體決策會上不說、會後亂說,散佈小道消息的;
7.黨員幹部職工履職盡責不力,存在不願作爲、不會作爲、不敢作爲等現象,或者妨礙他人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
8.黨員幹部職工不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委六條意見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執行廉潔紀律規定不夠嚴格的;
9.黨員幹部職工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爲的;有其他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行爲的;
10.年度考覈和黨員民主評議爲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11.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覈中發現苗頭性問題的,以及上年度存在問題未整改到位或再次出現的;
12.黨員幹部職工存在違紀違規問題,但依照規定可以免於處分的;
13.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職工存在的其他適用情形。
對本條中黨組織存在的問題情形,對該黨組織第一責任人或者領導班子集體運用第一種形態。
第六條 具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1.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2.幹擾、阻撓、對抗問責調查處理的,或者採取不正當行爲,拉攏、收買問題調查人員的;
3.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投訴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
4.出現問題後仍不採取補救措施,致使危害結果擴大的;
5.黨內法規和公司制度規定的其他從重或者加重情節。
第七條 具有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1.主動採取措施糾正錯誤,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消除影響的;
2.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主動承擔責任的;
3.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4.黨內法規和公司制度規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第八條 需要談話提醒、批評教育的,由職能部門提出建議,報分管領導和紀委書記決定。需要通報、誡勉談話的,由職能部門提出建議,經公司紀委研究後,報公司黨委決定,通報要明確通報範圍、方式。需要採取會議幫助方式的,由公司黨委或紀委決定,並委派幹部全程參加會議。
第九條 對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職工運用第一種形態的,應該下達《運用第一種形態問責決定書》,問責決定書要寫明問責事實、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等。公司監察部要將問責情況向人力資源部通報。
第十條 運用第一種形態問責決定作出後,公司紀委要及時組織有關領導和部門實施。凡運用第一種形態,都要開展談話、督促整改。
對受到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處理的談話,由分管領導實施或委託職能部門實施;對受到通報、誡勉談話和責令採用會議幫助方式處理的談話,由公司黨委書記、分管幹部工作領導、紀委書記或委託分管領導實施。
談話要以《鄂旅投公司黨委運用第一種形態談話通知書》(見附件1)告知被談話人,並由專人完成《鄂旅投公司黨委運用第一種形態談話記錄》(見附件2),經談話對象簽字確認後,一式三份,由談話部門和公司紀委、人力資源部留存歸檔。談話結束後,談話對象要就談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並形成書面材料,於15個工作日內報談話部門和公司紀委、人力資源部留存歸檔。
第十一條 採用會議幫助時,可以採取班子民主生活會、支部黨員大會的形式,也可以採取黨小組會的形式。會議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黨內民主,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既要對錯誤和問題進行積極、健康的思想鬥爭,又要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促進黨組織和黨員固本強基、嚴守紀律規矩。會議內容要相對集中,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要有專人記錄並留存歸檔。
第十二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在幹部選任、業績考覈、評先評優等工作中,要統籌考慮黨組織和黨員幹部職工受到第一種形態處理的情況。受到誡勉談話處理的黨組織,取消當年年度考覈評優資格;受到誡勉談話處理的黨員幹部職工,取消當年年度考覈評優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三條 在運用第一種形態的過程中,有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保密紀律,對失密、泄密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實施對象存在隱瞞、編造、迴避、歪曲事實等欺騙行爲及其他情節嚴重行爲的,從重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23日起實施,並授權公司監察部、黨羣工作部負責解釋。